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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

   2011-06-15 0

  日前,甘肃省发改委批复《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简称《标准》),明确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主体,健全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规范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

  《标准》明确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由甘肃省高速公路管理局统筹组织实施,具体工作主要由其建立的专职救援队伍承担。《标准》健全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体系。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纳入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在高速公路沿线统一布局施救站点,严格核定救援人员编制、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根据需要配置救援车辆和设备。并以路网管理与应急处置平台为依托,按照“快速准确、合理高效、信息服务”的原则,建立健全全省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指挥和调度系统,提高车辆救援服务的效率。

  《标准》规范了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和收费行为,甘肃省高管局将制定车辆救援服务规程,并定期组织专职救援队伍培训和演练,提高救援能力和服务水平,将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及救援电话等服务信息向社会公示。接到车辆求助信息后,省高管局将调度指挥就近的救援车辆和人员赶赴现场,将事故车辆拖移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最近的高速公路出口处或服务区,也可以拖移至当事人选择的其他停放地点,但不能强行拖移车辆到指定的场所进行维修。

  《标准》要求,在不影响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选择社会救援机构实施救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指定救援机构,也不得妨碍和阻止当事人委托的救援机构进场服务。

  凡停放拖移车辆的地点属于专用停车场地,需要收取停车费的,停车收费标准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统一规定执行。其中,对在交通事故处理期间的车辆,应减免停车收费。省内高速公路以外的车辆救援服务,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或社会救援机构实施。

  该《标准》对高速公路收费救援服务收费项目级车型、基价、空驶费、拖行费等内容作出具体说明。特殊情况下的拖、吊作业在应收费总额的基础上按一定比例加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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