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从事公路路政执法工作的朋友告知记者,他们在一次“非公路标志”专项整治活动中,对所辖路段的非公路标志牌依法进行清理。经过一段时间细致地工作后,标志牌当事人要么是同意拆除,要么是办理了特殊利用公路许可进行规范管理,然而让人难得其解的是,南方某省某县县委组织部的一个横跨公路的龙门架,既不办理许可,也不同意拆除,还撂下一句话:拆了对你有什么好处?不拆对你又有什么影响?办理许可叫你们局长来……为此,朋友感到无奈。
由于非公路标志牌越来越多,有的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又加上迎接“国检”,该县公路管理局开展了“非公路标志”专项整治活动,决定对未办理特殊利用公路许可的非公路标志牌进行清除,或要求其当事人前来办理许可进行规范化管理。
活动从2011年1月10日开始,对当事人先是送达书面函件,告知规范管理非公路标志牌的意义、要求,以及法律依据。
其次是下达违法行为通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和法律依据,并下达限期拆除通知书。在当事人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时,时间已是4月15日,19个当事人中有18个人同意拆除或已经自行拆除,唯独该县县委组织部的一个横跨公路龙门架标志牌,既不办理许可也不同意拆除。路政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做工作,并表示愿意把许可资料做好,只要签个字盖个章就可。最后,当事人好像也烦了路政人员,撂下一句话:拆了对你有什么好处?不拆对你又有什么影响?办理许可叫你们局长来……
公路局长听了路政人员的汇报后,也向当事人汇报了非公路标志牌规范管理的意义和法律依据,并重点从消除安全隐患方面作了阐述。当事人听了之后,只是笑着说了声:我们那牌子可是花了四万七千元哦,贵得很啊……
苦于无奈,公路局长和大家商议后,决定暂时不下《强制拆除通知书》,先把那块标志牌的事放一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同时,《路政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除此之外,还有省里面的公路法规也对在公路上设置非公路标志行为作出过明确规定。按法律法规层面来说,规范管理非公路标志牌的法律依据是充分的。
可是,现行的公路管理体制是,对于县级公路管理机构,省(市)公路管理机构负责管理项目、资金及业务,地方县委政府负责管理公路机构的人员编制和领导任免,公路部门是双重的管理标准。一个老公路人调侃:公路人是在夹缝中生存。
朋友只能诉说着自己心中的无奈,一头是上级公路部门的各种检查、考核,一点也不能马虎;一头又面临着干扰、阻力,每迈一步都感到艰难。朋友打比方说,如果公路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是在县里,相信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如果公路机构的人员编制、领导任免在省市公路部门的话,可能也不会出现上述情况,县级公路机构在地方上至少能算是一位“客人”,不会受到太多的为难。
值得喜悦的是,最近各大媒体传出事业单位改革的消息,并称事业单位改革的时间表已经确定,可是具有管理(路政)和生产(养护)双重职能的公路部门又将何去何从,希望这个消息带给公路人的不仅仅是一个期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