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广告牌不只是一块牌子,其后面是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合法权益保护问题。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第1款规定,“收费公路的权益,包括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也就是说,不论是国家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还是社会主体投资建设的收费公路,其获得回报的渠道除了收费权之外,就是广告经营权与服务设施经营权。通俗点说,广告经营权包括了在高速公路上立广告牌的权利。同时,《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20条第2款也规定,“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应当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那么,取消高速公路周边的商业广告牌,更应该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商业广告牌设置属于行政许可事项,这位人大代表的建议在法律上属于要求取消已经生效的合法行政许可。依据“信赖保护”法律原则,讨论取消合法有效行政许可应注意三个方面:一是合法有效的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随意取消,这是维护法律秩序的基本要求;二是取消合法有效行政许可需要有充分的公共利益目的;三是取消许可应给被许可人补偿。完整体现这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就是《行政许可法》第8条规定,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因此,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不得随意取消,这是“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要求。如果有公共利益的充分依据,也得考虑取消后被许可人合法权益补偿问题。上述人大代表提出一律取消高速公路广告牌建议时,应当建立在尊重法律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充分权衡“信赖保护”原则中的法律秩序维护与权益补偿的关系。人大代表所提建议,只有尊重“信赖保护”法律原则,才能更好体现法治思维与法治精神。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高速公路上的商业广告牌设置没有依法规范的可能。如2012年3月1日施行的《江苏省高速公路沿线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就对设置广告设施的禁止性区域作出规定,包括“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高速公路中央分隔带(主线收费站区中央分隔带除外)”、“可能遮挡高速公路交通标志、交通信号、监控探头的区域”等。这当然充分考虑了交通安全的因素。与此同时,该规定也为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的权益实现留下空间,明确了可以设置广告设施的区域,包括高速公路主线收费站区和匝道收费站区(含收费站所在互通区)、高速公路服务区、高速公路用地外缘起100米范围内、除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以外的区域。
高速公路收费站区与高速公路服务区,虽然也有“高速”之称,但事实上车辆到达该区域的行驶速度已经大大降低。故该人大代表主张的取消理由之一——“以110公里/小时的速度运行的汽车为例,略走神就会引起严重的交通事故”,在收费站口与服务区显然不很符实。司乘人员在到达收费站口或服务区慢下来时,可以随带看一眼广告牌,缓解一下视觉疲劳;高速公路经营管理者,也能因此实现其法律保障的权益。两全其美,何乐而不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