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公路局局长冷建斌就《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2011-06-22 5100

  问:国务院为什么要制定和颁布《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答:因为公路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设施。“要想富,先修路”已成为广泛共识。公路事业的发展为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公路建设大发展的同时,各类破坏、损毁公路及附属设施的现象时有发生,既影响了公路正常使用,又危及公路交通安全,针对公路保护方面的突出问题,国务院重新制定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为公路安全保护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制保障。

  问:《条例》对各级人民政府在保护公路方面规定了什么职责?

  答: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问: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具体负责哪些工作?

  答: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问:《条例》对公路安全保护和管养经费是怎样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问:对公路安全保护有什么规定?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

  问:对公路建筑控制区应当如何划定?距离标准是多少?

  答: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一)国道不少于20米;

  (二)省道不少于15米;(三)县道不少于10米;(四)乡道不少于5米。

  属于高速公路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不少于30米。

  公路弯道内侧、互通立交以及平面交叉道口的建筑控制区范围根据安全视距等要求确定。问:

  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在什么时间内应当划定?

  答: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问: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等距离公路的标准是多少?

  答: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应当符合下列标准,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一)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二)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问: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采砂的范围是多少米?

  答:禁止在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的下列范围内采砂:(一)特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3000米;(二)大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2000米;(三)中小型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游500米,下游1000米。问:对保护公路桥梁安全有哪些规定?

  答:禁止利用公路桥梁进行牵拉、吊装等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施工作业。禁止利用公路桥梁(含桥下空间)、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设施以及铺设高压电线和输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液体的管道。问:对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公路绿化物应当如何进行保护?

  答:禁止破坏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绿化物。需要更新采伐护路林的,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时补种;不能及时补种的,应当交纳补种所需费用,由公路管理机构代为补种。问:《条例》对涉路施工有什么规定?

  答: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六)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许可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

  涉路施工完毕,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是否达到规定的技术标准以及施工是否符合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要求进行验收;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

  涉路工程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加强维护和管理,确保工程设施不影响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问:对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什么规定?

  答: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公路管理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车辆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固定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

  车辆应当按照超限检测指示标志或者公路管理机构监督检查人员的指挥接受超限检测,不得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或者以其他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不得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禁止通过引路绕行等方式为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逃避超限检测提供便利。问: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在公路上造成安全事故的责任由谁承担?

  答: 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后,车辆驾驶人、押运人员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道路运输企业、车辆驾驶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问:什么是公路良好技术状态?

  答:良好技术状态,是指公路自身的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包括路面平整,路肩、边坡平顺,有关设施完好。问:对违法行驶的超限车辆将受到什么样的处理?

  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道路运输企业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的货运车辆超过本单位货运车辆总数10%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道路运输企业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问:在什么情况下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超限车辆?

  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问:对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将作出什么样的处理?

  答: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公路管理机构现场调查处理的,公路管理机构可以扣留车辆、工具。

  公路管理机构扣留车辆、工具的,应当当场出具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到公路管理机构接受处理。逾期不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工具,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处理。

  公路管理机构对被扣留的车辆、工具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问:对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受到什么样的责任追究?

  答: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二)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车辆的;(三)未及时采取措施处理公路坍塌、坑槽、隆起等损毁的;(四)违法扣留车辆、工具或者使用依法扣留的车辆、工具的;(五)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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