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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巨额受贿被判刑

   2015-02-16 中国路桥网0
核心提示:  张裕勇,男,46岁,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海南省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张裕勇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任职期间,
   张裕勇,男,46岁,海南省文昌市人,大学文化,原系海南省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张裕勇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任职期间,主要负责海口市龙华区和秀英区的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海口市区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等工作,张裕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陈某某等8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张裕勇因受贿罪于2014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日被逮捕。近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经审理查明,张裕勇的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张裕勇收受陈某好处费6.5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3年,张裕勇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作为辖区农村公路建设承建方的陈某为感谢张裕勇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邀标、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的关照,先后七次送给张裕勇共计6.5万元人民币好处费。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南沙路加油站路边送给张裕勇1万元;

  2.2010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裕勇0.5万元;

  3.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金宇路一家银行旁边送给张裕勇1万元现金;

  4.2011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裕勇0.5万元;

  5.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南沙路坡博市场路边送给张裕勇1万元现金;

  6.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南沙路附近送给张裕勇0.5万元;

  7.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在海口南沙路附近路边送给张裕勇2万元现金。

  二、张裕勇收受陈某某好处费2.5万元及5000元购物卡的事实

  2010年-2012年间,张裕勇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陈某某为感谢张裕勇在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邀标、招投标、工程质量监管和拨付工程进度款等方面给予的关照,先后三次送给张裕勇好处费2.5万元及5000元购物卡。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海口南沙路海口市交通局停车场送给张裕勇1万元现金;

  2.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海口南沙路附近送给张裕勇1万元现金;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陈某某在海口南沙路附近送给张裕勇5千元购物卡和5千元现金。

  三、张裕勇收受张某某好处费23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4年,张裕勇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张某某为感谢张裕勇在承建农村公路建设工程上给予的关照,先后六次送给张裕勇共计人民币23万元。

  1.2010年5、6月份的一天,张裕勇因打麻将要求张某某送1万元到海口椰海大酒店,后来张某某在该酒店走廊送给张裕勇1万元现金。

  2.2010年10月份的一天,张裕勇打电话让张某某送1万元到海口椰海大酒店,后张某某在该酒店走廊送给张裕勇2万元。

  3.2011年5、6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在海口椰海大酒店送给张裕勇1万元供其打麻将使用。

  4、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某某在海口市椰海大酒店送给张裕勇1万元供其打麻将使用。

  5.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张裕勇以其舅舅的名义购买海口经济学院(国兴校区)的教职工宿舍楼“学苑公馆”,首付款需付36万元,张裕勇要求张某某支付一部分房款,张某某表示答应。张裕勇先后两次拿了23万元交给张某某,2011年4月28日,张某某在明知道13万元是张裕勇向其索要好处费的情况下,自己拿出了13万元充入张裕勇的购房款中,并按张裕勇要求从海南洋浦汇东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转了36万元至“学苑公馆”开发商的个人账户,用于支付房款。2012年,张裕勇将该房卖给陈某的朋友王某。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裕勇称缺钱用向张某某索要5万元,张某某答应。过了两三天,张某某将5万元交给张裕勇弟弟,张裕勇的弟弟拿到钱之后转交张裕勇。

  四、张裕勇收受张某好处费6万元的事实

  2010年-2012年间,张裕勇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承包新坡镇乡道、村道养护的张某为感谢张裕勇在验收公路养护合格、顺利拨款等方面的关照,分三次送给张裕勇好处费6万元。

  1.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在海口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以拜年的名义送给张裕勇2万元;

  2.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在海口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送给张裕勇2万元;

  3.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在海口南沙路新西源家具城路边送给张裕勇2万元;

  五、张裕勇收受杜某好处费31.8万元的事实

  2009年,张裕勇时任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站长,某沙场老板杜某为了感谢张裕勇帮助处理减免罚款或者提车事宜,从2009年10月开始按月送给张裕勇6000元作为好处费。截止到案发,张裕勇一共收受了杜某从2009年10月至2014年2月共计53个月送出的人民币31.8万元。

  六、张裕勇收受温某某好处费人民币14.8万元的事实

  2007年,张裕勇时任海口市交通局道路运输管理处稽查大队副大队长,在定安县承包经营出租车的温某某因出租车经常跨区域经营被扣车辆运营证或者罚款,为了感谢张裕勇出面找海口市交通局人员处理扣证或罚款问题,温某某按月给张裕勇送4000元钱作为好处费。温某某从2007年8月至2010年8月共37个月送给张裕勇共计人民币14.8万元。

  七、张裕勇收受邓某某好处费1万元港币的事实

  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承建过农村公路项目工程的邓某某为了感谢张裕勇在项目施工时候的关照,借春节拜年的名义,在海口南沙路大文静休闲中心对面路边送给张裕勇1万元港币作为感谢费。

  八、张裕勇收受陈某某好处费人民币0.5万元的事实

  2012年中秋节前的一天,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内退员工陈某某,因其在海口市地方公路管理站承接项目工程得到了张裕勇的帮助,为了感谢张裕勇,陈某某借中秋过节的名义在海口市秀英港码头居然之家停车场送给张裕勇0.5万元。

  张裕勇收受陈某、陈某某等8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和1万元港币,均用于个人消费和购房。

  2014年3月11日,张裕勇因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张裕勇到案后,除了交代检察机关已掌握的陈某某、陈某向其行贿的事实外,又主动供述了检察机关尚未掌握的张某某、张某、杜某、温某某、邓某某、陈某某六人向其行贿的犯罪事实。2014年11月11日,张裕勇的家属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10万元。

  对于上述事实,张裕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美兰法院认为,张裕勇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85.6万元、港币1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张裕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主动交待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实,且张裕勇的家属已主动退赃人民币1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法判处张裕勇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张裕勇的家属退出的赃款人民币1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余下的赃款继续追缴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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