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各地公路部门多措并举宣贯《条例》

   2011-07-11 5850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将于7月1日起施行,江苏公路系统各单位纷纷行动,多措并举宣传条例,确定思路贯彻条例,抓住契机提升水平,各项宣贯工作紧锣密鼓。 多措并举宣传《条例》

   今年6月是徐州市处的《条例》集中宣传月。该市处推出“三个一”措施:一是提请市政府召开一次《条例》宣贯动员会议;二是组织一期专题培训,并邀请有关专家对《条例》进行详细解读;三是在《徐州日报》上刊登一期专刊,利用媒体平台扩大《条例》宣传影响力。目前,徐丰收费站在做好收费工作的同时,自行下载打印了200份《条例》发放给过往驾驶员,并通过收费前台的LED显示屏发布爱路护路的宣传标语,提高群众的爱路护路意识。   

  6月份,镇江处各单位行动迅速。丹阳路政大队举办专题学习;在办公场所、公路两侧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向驾乘人员及沿线村民发放宣传资料。312国道镇江站路政人员通过培训与自主学习等方式学习《条例》,激发护路、爱路意识。6月23日,句容处在培训基础上分5个队开展了知识竞赛。竞赛分必答和抢答两部分,优胜者按照成绩获奖,有力地推动了条例的宣贯。 (李家兴 沈祖荣 王岩 钱静 吴伟 朱云燕)

  确定思路贯彻条例   

  苏州公路系统确定了“一二三四”的宣贯思路。即:构建一个由单位主要领导牵头、各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参加贯彻实施《条例》的组织体系。明确牵头部门监督、各有关单位自查整改等两项责任。狠抓《条例》培训、广泛宣传、全面实施三项重点工作。按照既定方案和工作目标,注重做到人员、内容、时间、效果的四个落实。

   苏州芦墟、黎里两收费站采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条例》。两站在显著位置悬挂宣传横幅,通过电子显示屏滚动播放宣传标语,向司乘人员发放宣传资料,广泛普及公路安全保护知识,将《条例》学习纳入职工培训计划。

   (苏州处办 陆 群 金秋英)

  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

  淮安市处6月25日召开《条例》宣贯会议,要求各单位、各部门切实把学习宣贯《条例》作为现阶段重要任务来抓,做到学习宣贯工作进度快、措施明、责任清,确保不流于形式。金湖公路站结合路政许可、超限治理等路政执法工作,采取集中学习、分组讨论和最后检验考试的方式组织开展《条例》学习培训,理解《条例》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特别对公路养护和涉及公路应急处置方面的条款进了详细的解读和讨论。

  (王森 耿志旭 陶永松 柏爱红)

   京沪路政四大队开展了自助式学习讨论活动,并制作针对性测试题,考查队员学习、掌握的情况,在泰州西、海安西驻队分别制作《条例》宣传栏开展宣传工作,利用可变情报板发布《条例》宣传标语,在开展下穿调查、建筑控制区构筑物登记时,对沿线单位、群众开展《条例》宣传工作。 (吴中伟)

  抓住契机提升水平

   各单位抓住宣贯《条例》契机,努力提升公路安全保护水平。

   6月24日,南京市处召开宣贯动员会,要求以此为契机,全力以赴开展公路保护工作。该处各单位对《条例》内容进行系统、全面学习培训;充分利用橱窗、展板、滚动显示屏、电视、广播、报刊、网络进行宣传;将《条例》的宣传贯彻和规范执法年活动有机结合,继续保持路面执法力度,严查违法超限运输车辆;联合政府部门有针对性地解决一些长期以来困扰公路管理的顽疾;积极推进路政支队筹备工作,全面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积极创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公路保护工作机制。

   6月初以来,宿迁市处不仅组织路政、收费人员学习《条例》,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报道《条例》,在各公路站、收费站、治超站及其货运场所张贴标语、悬挂横幅,还针对《条例》实施制定应急预案,组织多次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公路执法应急水平。

  以宣贯《条例》为契机,常州公路部门加强路政执法管理、加大路面治超力度、深化农村公路管理、积极配合高速公路管理、规范通行费征管,提升公路安全保护水平。

  公路部门实行了重大案件市支队直查制度,成功查处了市供电公司擅自在S122常州段建筑控制区内埋设杆线的案件,掌握管理的主动权。上半年全市共发生路政案件884起,其中结案数884起,结案率达100%。巩固完善路面联合执法机制,多点布控、流动监测,形成了全天候、全覆盖的治超工作网络。溧阳结合该市建材运输实际,对车辆擅自拼装、改装、加高一律实施报废、复原,源头治理出成效。武进启动超长超宽超高违法运输整治,保护公路设施安全完好。上半年全市检查车辆22115辆次,处罚超限车辆884辆,卸载8807吨,超限率控制在4%以下。溧阳整合农村公路路政管理机构,修订完善相关办法、制度、考核评比标准,通过走访、座谈等形式加强业务指导,维护农村公路建设成果。市路政支队贯彻省、市整治办要求,配合相关部门完成高速公路广告整治。通行费征管进一步规范,绿色通道道口出新,免征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运输车辆通行费41万元。

   (宿迁处 谢怡媛 胡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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