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议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今后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
近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决定,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个地方性法规作出修改,浙江公路管理机构的审批许可权限进一步下放。
会议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进行修改,今后修建铁路、城市轨道交通、油气管道或者道路穿跨越高速公路的许可,由省公路管理机构审批;而其他涉及高速公路和国道、省道的许可,由设区的市公路管理机构审批;涉及县道、乡道的许可,由县级公路管理机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