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1月,经安徽省检察院指定,该省蚌埠市检察院以涉嫌挪用公款、受贿罪对李洁之予以立案侦查。2014年1月28日,安徽省检察院决定将其逮捕。侦查终结后,蚌埠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由怀远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检察机关指控称,2010年9月21日,安徽幸运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幸运物流公司”)增资扩股,原股东储飞(另案起诉)认缴出资额6000万元,持股比例为30%,首期出资额应为4200万元。协议签订前,储飞与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李洁之商议,因其个人在幸运物流公司所持30%股份无资金解决,请求李洁之帮忙,并承诺将所持30%股份中的三分之一即10%股份送给李洁之。李洁之同意,要求储飞先行筹借前期出资的资金,并允诺取得30%股权后的还款资金由其帮忙解决。此后,为了储飞个人出资入股事宜,李洁之伙同储飞先后从幸运物流公司挪用公款3000万元,用于归还储飞个人在担保公司及银行的到期借、贷款。案发后,尚有1000万元未能归还。
此外,2001年至2013年期间,李洁之在担任安徽省高速公路总公司(后改制为“安徽高速公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称“安徽高速集团”)财务处处长、幸运物流公司董事长、安徽高速集团副总经理等职务期间,非法收受他人现金、购物卡及电脑、黄金等物品,折合人民币358万余元、加币1.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追究李洁之的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