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田:《条例》让公路也有了“防护罩”

   2011-07-15 4510
 

   保护公路,人人有责。7月1日国务院正式颁布施行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共分六章七十七条,总体内容贯穿了公路安全保护这一主线,通过对公路进行静态保护和动态保护,通过加强养护管理和提升公路应急处置能力,全面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并突出以人为本、服务便民的原则,将对群众生产生活产生广泛深入的影响。   恶意堵站扣车1年 违法超限3次吊销证照    

  《条例》对超限检测站点的设置、公路管理机构对超限运输的监督检查职责和规范执法,以及禁止阻碍、逃避超限检查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明确:对采取故意堵塞固定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行为将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扣留车辆,并对违规人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加大对恶意冲站堵站行为处罚力度的同时,《条例》还加大对车辆超限的责任追究力度。在《公路法》规定的对超限运输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的基础上,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如第66条规定: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车辆营运证;对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的货运车辆驾驶人,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从事营业性运输。换句话说,1年内违法超限运输被有关部门抄告运输管理机构3次的车辆和驾驶员将面临车籍地运输管理机构的处罚,不能再从事营业性运输。   

   公路遇险要警示 公路检测要定期    

  《条例》中表明如发生公路突发事件影响道路通行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修复公路、恢复通行,公路管理机构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收集、汇总公路损毁、公路交通流量等信息,开展公路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并利用多种方式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公路运行信息。   

   此外,对于公路日常的管养,《条例》规定了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主体,并明确养护主体有做好公路养护工作的责任,保证公路自身物理状态符合有关技术标准,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对于养护作业中的保障通行的要求,《条例》明确公路管理机构应统筹安排公路养护作业计划,避免集中进行公路养护作业造成的交通堵塞,以及需封闭公路或占用半幅公路进行作业应采取的措施。   

   除此之外,《条例》还明确了村道的管理和养护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农村公路在带给广大农村群众便捷出行的同时,农村公路的养护也成为了摆在交通运输部门面前的一个难题。《条例》规定,为了防止超限运输车辆损坏农村公路,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乡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保护乡道、村道的需要,在乡道、村道的出入口设置必要的限高、限宽设施。    

  车辆超限 装载经营人有责    

  《条例》规定,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还指出,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经营人、管理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煤炭、水泥等货物集散地以及货运站等场所的监督检查, 制止不符合国家有关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不得阻碍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于指使、强令车辆驾驶人超限运输货物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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