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原副处长郑海军被判5年半

   2014-10-29 中国路桥网13760
核心提示:  身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贪污公款、收受他人钱物,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以下称工程处)原副处长郑海军因犯贪污
   身为国有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弄虚作假贪污公款、收受他人钱物,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以下称工程处)原副处长郑海军因犯贪污罪,被兰州市七里河区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后,检方对原审案件的贪污认定数额不予认同,遂提起抗诉。10月28日,兰州中院公开宣判此案,判决郑海军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6个月,并维持七里河法院对“原会计陆彩虹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的判决。

  现年49岁的郑海军逮捕前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副处长、平定路面3标段项目部分管领导,陆彩虹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处原会计。2005年7月,在工程处承建山丹至临泽高速公路保养维护工程期间,时任该项目工程副经理的郑海军、出纳陆彩虹伙同经理刘某某、技术负责人刘某(均另案处理)等人,采用虚列部分机械费、人工工资等方式,将支付给个体包工头张某某(另案处理)的工程款加大至35万元,后张某某将多余出的11万元返还项目部,后该11万元被郑海军等人平分。

  2009年7月,郑海军在负责平凉至定西公路路面工程,经与该项目副经理齐某某(另案处理)商议,指使陆彩虹以虚列“支付陶红海碎石费”套取23万,三人分别分得2万元。2010年7月,红古公路段从兰海项目部购买了3082.95吨沥青混合料,后郑海军指使包工头张某某与红古公路段签订由张某某给该段供应上述价值2177193.60元沥青混合料的虚假合同,并从张处将红古公路段支付的沥青材料款套出后作为该项目部的账外资金使用,该款由陆彩虹负责记账保管。后郑海军从陆彩虹处拿走现金5万,并安排陆彩虹购买了2张8000元康体消费卡。与此同时,2011年春节期间,郑海军收受张某某所送的1万元。一审后七里河区法院认定郑海军贪污4.9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判决后,检方提出抗诉认为,郑海军贪污28万元、受贿1万元,数额巨大且款项无法追回,情节特别严重,原审法院量刑略轻。

  兰州中院二审认为,郑海军、陆彩虹身为国有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伙同他人采取虚列工程成本、签订虚假合同等手段,套取公款后将部分款项据为己有,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贪污罪;郑海军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还构成受贿罪。七里河检察院指控陆彩虹犯贪污罪的罪名成立,所提抗诉理由部分成立,予以采纳。故依法判决,维持兰州市七里河法院对陆彩虹的定罪量刑部分,即陆彩虹犯贪污罪,免于刑事处罚;将郑海军犯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改判为数罪并罚,决定执行5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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