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根据指导意见,1年内各设区市须完善市级交通质监机构,2年内有条件的县(市、区)要逐步建立县级交通质监机构,形成与福建省交通运输建设规模相适应的省、市、县三级交通质量安全监督体系。现有交通质监机构应进一步加强质监力量,充实专业技术人员。
至2014年12月,市级质监机构配备的监督工作人员不少于15名,至2015年12月,有条件的县(市、区)成立县级质监机构,监督工作人员不少于4名。此外,省交通质监局、各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通过强化组织领导、强化履职考核、强化行业监管,保障加强交通质监队伍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