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治理活动范围覆盖交通运输厅所有在建工程项目,主要针对厅管副处级以上干部利用职权和职务便利,帮助亲友违规出借资质、借用资质投标,插手招投标、参与围标、串标、买标、卖标的行为;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帮助亲友在承揽工程、承包项目、供应材料、提供服务等方面提供帮助的行为;在设计变更、计量支付和索赔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造成违规审批的行为等。
专项治理活动中,领导干部自查自纠并自觉及时纠正到位,可依法依规从轻从宽处理或免予处理。由单位(项目办)在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对相关领导干部根据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党纪政纪处分。拒不纠正的领导干部或在专项治理期间仍顶风违纪的,从重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