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鼓励社会资金建高速公路

   2012-02-15 6860
核心提示: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
   近日,省政府印发了《鼓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高速公路项目暂行规定》,明确规定国内外各类经济组织,可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经营权转让、信托投资等方式,投资我省高速公路项目,并享有无差别政策待遇。

据省交通运输厅有关负责人介绍,我省周边及东部沿海大部分省份,高速公路通车里程都超过3000公里。近年来,我省虽加快了高速公路建设,到2011年底,基本建成了“两纵三横”主骨架,通车里程2702公里,但仍与先进地区存在一定差距,需要加快赶超。此外,我省高速公路建设桥隧较多,造价高,特别是随着征地拆迁成本、原材料价格提高,每迟1年建设,1公里的建设成本上涨可达1000万元。因此,必须引入成规模的社会资金,加快建设进程,尽快完善海西高速公路网。

《暂行规定》给出了优惠政策,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的高速公路经营权,含通行费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不含加油站)等,可以向银行质押贷款,贷款须专款专用。政府帮助积极争取中央投资补助,推动项目尽早建成投用;允许项目所在设区市、县政府,从征迁费补助、建安税返还、营业税分成奖励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项目,依法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在项目竣工验收后,转让特许经营权。

《暂行规定》鼓励壮大经营规模。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除了按国家规定设立服务区外,还可与当地政府协商,依法另行征地建设相关配套服务设施,经营其他服务性项目。鼓励特许经营的企业,将收益再投资其他高速公路项目,支持其依法向社会融资,实行规模化经营。

《暂行规定》也对建设和管理作出了规范。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的建设和经营要接受统一管理,确保工期、质量、安全,保证路网通畅和服务到位。项目公司应当按批准的建设工期组织实施,按期建成通车,并对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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