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7月1日新《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颁布实施,不仅标志着我国公路保护工作在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方面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更在确保公路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方面具有里程碑意义。笔者认为,新《条例》的颁布已然为公路管理事业带来三个全新的气象--
之一:撒漏污染肇事驾驶员法网难逃,公路上“天女散花”行为将付出巨大经济代价昔日的公路洒漏污染现象曾让市民深恶痛绝,也让作为管理者的公路部门因为无明确的法律
依据而望洋兴叹。而今,在新“条例”走进人们的视野后,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或者飘散等现象的发生都被套上了紧箍咒,肇事者再想钻法律的空子侥幸逃脱已不太可能,在“条例”明文规定下,我行我素以身试法者除了要自行改正外,还将被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吃亏的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钱袋子。
之二:公路不再义务充当私人用地和天然谷场,农忙时节公路服务有望通畅无阻
公路顾名思义系公共交通之路,但是这个“公”字的最终解释权归“法律”所有,而不是一些投机者望文生义的“公家的就是我家的”。眼下,就地取材非法占用公路用地的现象比比皆是且屡禁不止,措施再到位都不及有法可依和施之以法。新“条例”明令禁止在公路、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物品、打场晒粮这在加大对公路线路本身的保护力度上无疑十分给力,如果你公然挑衅法律的威严,那么3万元就只能捐公了。
之三:超限车被查获后,车辆营运证和资格证都有可能被吊销,事不过三可不是“逗你玩儿” 时至今日,超限运输都是影响公路交通无法治愈的伤痛,今后只怕不法分子不敢再“好了伤疤忘了痛了”--在治理车辆超限运输这一老大难问题上,由于单纯的经济处罚对相关行为人的震慑力不大,因此新“条例”对公路超限运输给出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严厉的处罚措施,超限不再是罚款了事,一年违法超限运输超过3次者,将吊销营运证,货车驾驶人也将被停止营业性运输资格。另外,新“条例”对各种超限超载行为都有分门别类的处罚办法,这在凸显国家政策法律的制定越来越民主化、人性化的同时,并没有失去它的庄严性和权威性。要知道,法律白纸黑字的条条框框绝不是“逗你玩儿”!
新“条例”较之1987年以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又与时俱进了许多,细致入微的77条规定事无巨细地罗列了坚决筑牢护路保畅大堤的可行之举、表明了“依法治路”的立场和决心。但是法律的威严只是让法治社会有依托而绝不是设个圈套“瓮中捉鳖”,所以,当前我们大张旗鼓地宣贯新“条例”的真正目的在于让其家喻户晓,让全社会都能参与到保护公路的实际行动中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