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权转让
1994年7月20日交通部《关于转让公路经营权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首次出现“公路经营权’这个词汇。1996年10月9日,交通部颁布的《公路经营权有偿转让管理办法》正式提出这一概念,并明确下了定义,即公路经营权是依托在公路实物资产上的无形资产,是指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对已建成通车公路设施允许收取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权和由交通部门投资建成的公路沿线规定区域内服务设施的经营权。
但是这个概念并不恰当。究其原因,经营权按照法学的定义,应该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置权。作为公共产品的公路,国家允许对其经营权实施有偿转让,但不允许受让人处分公路资产或转变公路资产原来的实物形态和价值形态,例如降低公路技术标准或提高收费标准。因此,公路经营权这个概念受到了业界与学界的“抛弃”。
收费权转让
由于经营权转让这种提法的局限性,19 9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没有出现公路经营权的概念,而只提及公路收费权及其转让。但是收费权的提法也并非十全十美,也因为没有涵盖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等内容,当然也有学者认为还应包括路桥冠名权、公路沿线两侧土地开发权等内容。
权益转让
业内除了用“收费权”取代“经营权”一词外,还普遍运用“收费公路权益”这个概念,例如2004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和2008年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颁发的《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等均以“收费公路权益”为正式用词,其中对收费公路权益的定义均为“收费公路权益,是指收费公路的收费权、广告经营权、服务设施经营权”。
但也有学者认为“收费公路权益”取代“公路经营权”问题更多,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从产权关系上来看,经营权相较于权益是更为普遍的用词;第二,经营权是收费权、广告经营权和服务区经营权等一组权利组合,投资者获得这些权利的目的是通过经营获得收益,经营权更能表达这种经济关系;其三,按照产权理论,产权的各项权能可以组合,公路经营权是收费公路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能的结合体,而“收费公路权益”一词无法表示这种意思。
产权(股权)转让
2008年《收费公路权益转让办法》出台后,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审批更为严格。一些地方为绕行严格的审批制度,采用了产权(股权)交易的方式。因为他们认为,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是投资人对企业的权利,属于《公司法》管理范畴。因此,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不应当受制于收费公路权益转让的相关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2010年12月,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三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指出,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与收费公路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该通知同时也规定,转让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一方面要符合产权(股权)转让管理的相关规定,另一方面也必须符合转让收费公路权益的相关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三部委已经明确指出公路经营企业产权(股权)与收费公路权益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而产权(股权)转让这个概念既兼顾了行业的相关情况,也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因此在本专题后面的叙述中,文章将采用产权(股权)转让这个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