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甘肃省兰州公路总段总工程师李发林,在担任项目部经理和总工程师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伙同项目部工作人员,与工程承建商内外勾结,虚构工程结算量,骗取公款167万元。此外,李发林还为他人谋利收受贿赂54.6万元。2011年3月17日,李发林被刑事拘留。7月25日,李发林涉嫌贪污、受贿罪被兰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该案将于近期在兰州中院开庭审理。
2005年年底至2006年初,时任嘉峪关至安西高速公路项目部经理的李发林,伙同该项目部副经理金祥彪(另案处理)、齐宏伟(另案处理),与工程承建商张全林等人(另案处理)商定,采取加大机械使用量的方式,虚构工程结算量,共倒出公款150万元。李发林与金祥彪、齐宏伟每人分得50万元。2010年初,李发林指使兰州公路管理段段长张守红(另案处理)及下属的几个公路管理段相关人员,在石门沟等危桥加固工程中,以虚增工程量、隐匿工程结余款的方式,先后累计倒出公款17.56万元,李发林将其中的8.16万元据为己有。
除此之外,李发林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贿赂。从2006年春节至2008年,李发林利用任兰州公路总段工程项目经理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承建商奉上的“过节费”共计38万元。之后,李发林心照不宣地对承建商的施工、报审等环节给予“关照”。除此之外,李发林还多次向榆中公路管理段索要“过节费”16.6万元。侦查阶段,侦查机关依法追缴扣押涉案款共计110万元。
兰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李发林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伙同他人骗取、侵吞公款构成贪污罪。非法收受他人感谢费,构成受贿罪。李发林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严重,应予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