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下月起施行

   2011-02-22 7060

  县政府是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农村公路桥涵安全检查……日前通过的《黑龙江省农村公路条例》(简称《条例》),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应当将村道的管理纳入村规民约,在乡(镇)政府指导下负责村道的日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公路工作,经批准可以决定由已设立的农村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农村公路的日常管理职责。垦区、重点国有林区、厂(场)矿系统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认规划的农村公路,由其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并受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督和指导。

  《条例》规定,县道的日常养护由县级农村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乡(镇)政府担当乡道和村道的日常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长年养护与季节养护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实现专业化养护。农村公路养护工程,应当实行工程监理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保修期限不少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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